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26 来源:组织部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2016年5月《组工通讯》)、《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领导干部指现职处级干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的兼职。

  第二章 兼职原则

  第四条     高校担负着传承和创造知识、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等职能,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支持领导干部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经批准兼职的,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证将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不得因兼职影响应履行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坚持从严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参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控制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兼职期间不得领取薪酬(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有关规定除外)。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兼职审批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须本人提出申请,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领导干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备案表》、兼职单位邀请函、社会组织章程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本人对兼职必要性的说明材料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兼职,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就干部拟兼任企业职务、兼职时间等提出意见,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九条     领导干部参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需提交对有关科技成果完成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方案说明的相关材料等,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应认真把握,必要时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机构兼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继续兼职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所兼任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拟提任为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将本人的兼职情况书面报告党委组织部,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兼任职务发生变化后,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参加兼职单位有关选举及换届。

  第十四条         凡此前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或企业兼职的,须在一个月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经审批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6个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领导干部应在年度兼职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有关情况还应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体现,无兼职的也应进行零报告。

  第十六条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党委应当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未经审批进行兼职、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和兼职取酬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党纪党规及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的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学校、上海市工业技术学校党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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